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冀财教[2007]52号)及《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爱心助学”工作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相关材料的上报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准则;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有意义的活动;
(四)积极进取、乐观向上,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和健全人格,综合素质强;
(五)作风正派、行为文明、热爱集体、团结同学;
(六)生活俭朴、自强自立,不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条件的物质享受;
(七)学风严谨、成绩优秀,学习成绩在同年级中名列前茅;
(八)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九)是本学年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凡在上学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通报批评及处分者;
(二)有考试考核不及格科目者;
(三)不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者;
(四)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名额分配。根据河北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评审指标,学生处按照各系的学生总数核算出指标分配计划,等额分配到各系。
第十条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
第十一条 班上推荐。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的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成员由班委、团支部委员、宿舍长及普通同学7—9人组成,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监督工作,并负责推荐本班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
第十二条评选。学生处及各系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三条学校审定、公示。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结果在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四条学校上报。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处负责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送学校财务室,财务室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给学生,学生处负责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和原则,要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素质评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八条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成功素质人才的培养,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九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选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犯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