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字〔2022〕01号
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河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教财〔2019〕29号)精神,现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正常学习且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要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各教育阶段资助政策,严格执行资助政策相关规定及要求。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学校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接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残联等单位指导。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将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人口信息与教育部门学生信息实行定期、动态比对,建立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八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九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认定范围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二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个档次,认定比例一般按照在校生人数的22-25%,其中特别困难学生一般不超过在校生人数的5%,同时按此比例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
第十三条 一般困难学生是指家庭经济收入基本能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但不足以完全保障基本生活费用。确定时重点考虑如下几种情况的学生:
(一)城镇户口,父母暂时双失业;
(二)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三)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且有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的学生;
(四)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且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五)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且由于当年内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的学生;
(六)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相对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困难学生是指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生。确定时重点考虑如下几种情况的学生:
(一)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家庭经济负担较重,兄弟姐妹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
(二)父母双方下岗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三)家在老少边穷地区,父母务农,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学生;
(四)家里直系亲属中有病人正在接受常年治疗且无其他赡养人,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单亲家庭,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维持基本生活比较困难的学生;
(六)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为困难的学生。
第十五条 特别困难学生是指家庭情况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学生。确定时重点考虑如下几种情况的学生:
(一)孤儿、单亲家庭,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学生;
(二)家中有危重病人,无医疗保险,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
(三)烈士、优抚家庭子女、西部助学工程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救助的对象;
(四)建档立卡、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供养家庭的子女;
(五)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学习及生活费用的学生;
(六)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七)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 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根据学生在校日常生活、消费等情况认定,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十七条 学生或教师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已经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不诚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购买使用高档手机或手机月消费过高的;
(三)购买使用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者;
(四)购买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五)经常外出用餐或日常饮食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学生一般生活水平的;
(六)有吸烟、酗酒、赌博、沉溺于网络等违规违纪行为的;
(七)日常生活中有与家庭经济状况不符的其他挥霍浪费及不良消费行为的;
(八)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第四章 认定依据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依据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等。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为组长、学生处处长为副组长、各系部书记为成员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二十条 依托学生处成立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统筹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系部成立以书记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总辅导员、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认定审核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以班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班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由7-9名学生组成(班长、团支书为当然成员,其他人员公选)。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班内公示。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认定程序如下:
(一)提前告知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系部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向有意在下学年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在校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要求学生如实填写,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本人申请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
(三)班级评议小组认定
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通过家访或疑点排查等方式,多措并举的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对提出申请的同学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部认定审核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系部认定审核工作组认定
1.审核。各系部认定审核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各班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2.公示。各系部认定审核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部认定审核工作组提出质疑,系部认定审核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3.上报。公示无异议后,系部将《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由系部存档,为学期末考核工作的一项。
(五)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1.审核。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认真审核系部认定审核小组的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系部认定审核工作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2.公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建档备案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具备受助资格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二)申请国家助学金;
(三)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五)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社会资助;
(六)学生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且已受助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学校、社会回报爱心,参加公益劳动或公益活动;
(二)遵守校规校纪,不应出现生活不节俭、挥霍浪费、酗酒、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不恰当行为;
(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诚实守信,按时履约,及时还贷;
(四)学生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和系部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实地走访和疑点排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未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中的学生,若家庭突然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其在校学习和生活困难的,可随时向学校提出申请,按第二十三条进行认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校园内设立意见反馈信箱,在学生处设立意见反馈电话(0315-731692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2023学年第一学期起执行,原《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校学字【2021】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22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