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籍管理规定
我校学生的学籍由招生就业处和学生处共同管理。学生处负责学籍日常管理工作;招生就业处负责与省市学籍管理部门的联络,负责学生的学籍信息的备案、异动和毕业手续的办理、学生档案的组装转递等工作。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被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学校规定的其他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入学须知的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录取或学籍管理部门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籍注册管理是指学校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实施基本信息登记和在学资格认定的管理,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一种认可。学籍注册是学生必须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手续,分为新生入学注册和在校生学期注册两种。入学注册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在校生学期注册由学生处负责。凡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均应按学校规定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学校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河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师范类学生适用),对不符合上述两项体检标准之一者,不予注册,做退学处理。
第五条在校生须在每学期开学时按时到校,在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应缴费用后,到学生处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视为旷课。未获准暂缓注册逾期2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已经拥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保留学籍:
㈠ 休学期间;
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且在规定时限内(五年制专科前三年阶段除外);
㈢经批准出国留学且在规定时限内。
保留学籍期间不需办理注册手续;期满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之后,须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
㈠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者;
㈡不再拥有学籍者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国家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并办理注册的学生具有学籍,并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所赋予的在籍学生的各项权利。其中包括:
㈠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㈡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㈢申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㈣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㈤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条不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或未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所赋予的在籍学生各项权利。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一般采用百分制,实习成绩采用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
专科阶段课程的考核总评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包括出勤、平时作业、课堂讨论、单元测试、完成实验等)。一般情况下,考试课程的期末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体育专业既有理论又有技能考试的科目理论占30%、技能占70%,考查课程结课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
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前三年成绩评定办法如下:
㈠有期中考试的科目成绩评定办法
学前教育基础部期中考试科目有数学、英语、语文。成绩评定办法:作业20分,小测10分,学习态度(包括提问)10分,期中成绩20分,期末成绩40分,总分100分。
㈡ 无期中考试文化课成绩评定办法
作业20分,小测10分,学习态度(包括提问)10分,期末成绩60分,总分100分。
㈢ 技能课成绩评定办法
1、钢琴、舞蹈、声乐课成绩评定办法:出勤5分,学习态度5分,平时(包括小测)成绩20分,期末成绩70分,总分100分。
2、美术课成绩评定办法:出勤5分,学习态度5分,平时作业40分,期末成绩50分,总分100分。
3、体育课成绩评定办法:每学年第一学期两项技能评定40分,两项技能达标45分,出勤10分,学习态度5分,总分100分;第二学期两项技能评定30分,两项技能达标35分,“体育与健康”理论知识考试成绩20分,出勤10分,学习态度5分,总分100分。
不论采取何种记分方式,考核成绩的原始数据(包括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均以百分制评定。百分制总评成绩=期末成绩×期末成绩比重+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比重。四级制总评成绩与百分制总评成绩的对应关系为:
优秀:百分制总评成绩≥90;
良好:75≤百分制总评成绩<90;
及格:60≤百分制总评成绩<75;
不及格:百分制总评成绩<60。
课程的考核方式与记分方式由各系(部)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确定并列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三条考试课程的考试在每学期期末的考试周内进行,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考查课程的考核在该课程结课时同时完成。
第十四条大学体育课为必修课,其达标项目成绩按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和实施办法进行评定,其它项目以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为依据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学生在参加考核时违纪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按学校《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对于已办理休学手续的应征入伍在服役期的学生,其通过自学可以达到学校要求的课程,经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可回校参加课程考试。对于不在校修读不可能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课程,不准回校参加考试。
第十八条学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进行补考,补考不及格者按两种情况处理:
㈠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前三年学生补考不及格者升入专科前补考一次;
㈡它年级补考不及格者留待毕业前补考。
第十九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前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填写《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课程缓考申请表》,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考核;未经批准者属于缺考。对于可以补考的课程,缓考或缺考学生可随不及格学生参加补考,缓考按正常考试记成绩,缺考按补考记成绩。
第二十条对缺课时间达到教学活动总时间1/3的课程,不得参加考核,该科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转专业须经学生本人申请,相关专业考核合格,且转专业人数不超过该专业人数的5%。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允许其转专业:
㈠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学习更能发挥其专长;
㈡学生因受伤、患有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确认不适合或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㈢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包括留降级试读)经学校确认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第二十二条学校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㈠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㈡有不及格学科者;
㈢受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
㈣跨科类转专业的;
㈤专科二年级及以上者;
㈥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㈦已达到退学程度者。
第二十四条转专业的学生,视其学业情况转入同年级或低一年级。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已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第二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㈠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㈡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㈡㈢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㈢应予退学的;
㈣招生录取时按专业特长成绩录取的学生;
㈤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的基本学制为: 3年专科(高招),五年制专科(中招)。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㈠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㈡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l/3者;
㈢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一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因病休学的须附学校指定医院的证明),注明休学起止时间,学生处同意,主管校长审批。由学生处备案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㈠休学学生不享受奖学金和助学金;
㈡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到医院治疗或回家疗养;
㈢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须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五年制专科前三年学生应征入伍的不保留学籍,不能办理休学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或服役结束,应当按期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㈠因伤、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恢复健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㈡休学或其他原因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章 补考、缓考、升留级、退学
第三十五条关于学生补考、缓考等问题的若干规定
㈠专科学生期末总评不及格但超过30分,下学期开学初应予补考;不足30分者,一年后随下年级该科的补考日程安排其补考。补考及格后的成绩一律按60分记。
㈡学生有不可抗力(有病)和特殊原因(直系亲属病重、病危)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必须出示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学校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可随补考同时进行,缓考学生成绩按正常考试记,不影响评优评先。
㈢凡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不经系、部、教务处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论。凡旷考者,该科本次成绩记0分,一年后随下年级该科的补考日程安排其补考。
第三十六条升留级与退学
㈠五年制专科前三年学生补考后不及格科目超过学年所有考试试科目(不再分主干学科和非主干学科)的三分之一,留级试读。
专科阶段按照学校规定的课程分类(专业必修课和公共必须课),两类课程中有一类课程补考后仍有40%学科不及格者,做留级处理。
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第二次达到留级、试读条件的;
2、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专科学生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五年制前三年学生累计旷课90学时以上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6、五年制专科前三年阶段应征入伍或未经学校入伍资格审查自行入伍和入伍前未办理休学手续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七条新生在入学报到前提出退学申请的,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联系相关部门按程序要求进行处理;入学后的新生和在籍生提出退学申请或达到退学条件的,由学生处负责上报主管校长,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学校形成退学决定,并由学生处通报学生所在系部和相关部门,送达或邮寄给学生本人。将退学手续转招生就业处报唐山师范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决定书后3天内必须办妥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所获学科成绩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标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对学习年限达到最高限制、已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所获学科成绩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标准且不符合退学条件者;
2.留校察看未解除者。
如果结业时所获及格学科已达到培养方案规定总学科的90%,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重新考核或重做毕业论文(设计),经考核或答辩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因留校察看未解除而结业者,若解除留校察看且符合毕业条件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毕业证书发证日期填写。
如果结业时所获及格学科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总学科的90%,结业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一年内重新考核不合格或一年内未申领的,不再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学校执行国家及河北省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北省教育厅注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学校将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学生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