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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勤工作实施办法
日期: 2016-11-27      点击数:

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考勤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考勤对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条考勤范围:早操和自习、上课、考试、实习、见习、劳动、政治学习、军训与入学教育、会议及学校或系部(处室)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三条考勤人员:

各教学班考勤由学委负责。其任务是:统计每个学生的出勤情况,填写、汇总并及时上报考勤统计表,每周一将上周出勤表向全班公布。

各系明确一名干事负责本系学生的考勤工作。其任务是:检查各班的考勤情况,及时向系部主管领导汇报,收取、汇总并上报出勤统计表,每周一向全系公布上一周各班出勤情况。

第二章 考勤内容

第四条班级考勤 班级考勤实行早晨、上午、下午、晚上对第二条所涉及的教育、教学活动(除考试外)进行考勤。班长每周日晚填写好缺勤情况统计表交班主任,班主任核实签字后交系部存查、公示,有关情况向主管部门反馈;班级考勤实行公开制度,便于检查、监督;

第五条考试考勤 考试考勤由主考教师负责,缺勤考生记入考场报告单;

第六条见、实习考勤 学生见、实习期间的考勤由带队教师或见、实习单位负责;

第七条考勤时数计算办法 教学计划内上课缺勤者,按实际学时数计。每天考勤的时数最多为9学时,即早操或早自习1学时(节),上午4学时(节),下午2学时(节),晚上2学时(节)。在这9学时中,凡应到场而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次的,折合旷课1学时。学习、公益劳动期间擅自离校,教学实习期间擅自离队,以每天旷课6学时计。

第三章 请假程序

第八条请假权限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的学习及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学生一天内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集体活动,由班主任批假,报系部备案,出校由系部批准。请假超过一天,班主任同意后,由系部批假。请假超过五天由学生处批准,超过十天由主管校长批准。双休日回家,需经班主任同意并登记,报学生处备案。凡是在外过夜的均需报学生处备案。

第九条请假手续

1.病假:应有学校医务室或相关医院出具的证明;由本人填写请假单,班主任准假后到系部登记备案,方能在宿舍休息;临时外出就医的,由学生本人填写学生离校请假单,班主任准假后,经系部批准登记备案后方可外出;需回家治疗的,学生持班主任和系部批准的离校请假单到学生处登记备案后方可离校;

2.事假:临时外出的,本人填写离校请假单,班主任准假后,经系部批准登记备案后方可外出;需在外过夜的,学生持班主任和系部批准的离校请假单到学生处登记备案后方可离校。

3.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允许先口头请假。病假超过一周应及时向班主任出具诊断证明,事假不能超过一周,超过一周的应及时向班主任说明,并补办手续。

4.学生周日或节假期满不能按时返校的,需由学生家长向班主任说明情况,班主任将情况记入“学生周日返校情况登记表”作为学生请假凭证。

第十条事假假条和病假证明由学生本人交学委,作为记载事假、病假的凭证。

第十一条销假续假手续 请假期满,学生本人必须及时到系部履行销假手续;需要续假的,学生本人需向班主任说明情况,班主任再向系部或学生处反馈,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四章 考勤管理

第十二条每学期累计旷课1~5学时,给予记录批评;累计旷课6~11学时,给予系(处)级通报批评;累计旷课12~23学时,给予校级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每学期累计旷课24学时,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36学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达48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专科阶段学生累计旷课达60学时、五年制前三年学生累计旷课达90学时或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按放弃学籍、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每学期在一门课程上缺课超过该课程学期总学时的1/3时,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考核。

第十五条期末考试无故缺考者,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旷课、病假、事假达1天以上(含1天)的,记入本人学籍表和学生情况通知书。

第十七条 对工作不认真负责,甚至弄虚作假的考勤人员,将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      0315-731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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