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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日期: 2018-09-03      点击数:

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唐山幼专政字【2018】23号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学生。

第二条对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批评的种类分为:记录批评、系级通报批评、校级通报批评。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结合。

第四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危害后果较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得到对方谅解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三)其他可从轻处理的情形者。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无理狡辩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者;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者;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者;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者;

(六)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七)参与聚众斗殴者(斗殴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达到三人及以上);

(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者。

第一章 学生违纪批评规定

第七条对违反校规校纪,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学生,根据其所犯错误的危害后果、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可以给予批评。

第八条对犯有下列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记录批评:

(一)干扰他人正常休息者;

(二)在教学和集体活动中无故迟到、早退累计2次者;

(三)干扰阅览室正常秩序者;

(四)乱扔杂物、随地吐痰者;

(五)在校内公共场合着装不符合学生身份的(如穿背心、拖鞋、超短装等)、语言不文明者。

第九条对犯有下列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系级通报批评:

(一)不遵守就餐、打水秩序,加塞、故意拥挤、喧哗打闹、乱泼脏水、乱倒剩菜剩饭者;

(二)不遵守学习纪律,干扰学习秩序,影响他人学习者;

(三)不遵守集会纪律,有干扰集会秩序的言行者;

(四)不遵守书刊借阅制度,干扰借书处工作者;

(五)不遵守公共秩序,在公共场合怪声吼叫、吹口哨、大声喧闹者;

(六)违规在校园内张贴大小字报、标语、广告等宣传材料者;

(七)非正常工作中操作不慎或开玩笑,无意中损坏公物者;

(八)出入校园不使用门禁卡、门禁卡转借他人、借用他人门禁卡者;

第十条对犯有下列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校级通报批评:

(一)无正当理由住宿晚归者;

(二)在楼道、水房等地便溺者;

(三)未经批准在校内经商、推销商品者;

(四)翻越围墙、大门、窗户出入校园、教室或宿舍者;

(五)私自搬拆、调换、占用公共设备,在门窗、桌椅、墙壁上随意刻写、涂画者;

(六)涂改校发各种证件者(造成严重后果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七)故意损坏公物价值50元以下者;

(八)未经允许进入异性宿舍者;

(九)在校园内男女学生不文明交往者(交往举止失当者);

(十)私自带校外人员进入校园者;

(十一)凡周末签离校回家而不回家又不及时向学校说明原因者;

(十二)上课时间(含自习、新闻联播等)做与学习无关的事,经教育不改者;

(十三)为违纪学生打掩护或知情不报,妨碍相关人员调查情

况者;

(十四)拒不听从领导、教师、值勤人员及学生干部的正当管理者;

(十五)凡吸烟、喝酒者;

(十六)违反《学生文明行为规定》、《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教室管理和使用规定》中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尚构不成纪律处分者。

第十一条一学期内累计受到三次记录批评的给予系级通报批评。累计受到三次系级通报批评的给予校级通报批评。累计受到三次校级通报批评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破坏环境的应当负责清理和恢复;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责令其在一定场合检讨;造成他人精神、名誉损失的,责令其向有关当事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第十三条学生违纪批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给予学生系级通报批评的,由处理部门研究决定,将学生违纪处理审批表和其他材料报学生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校级通报批评的,由处理部门将学生违纪处理审批表和其他材料提交学生处审核,报学生处长批准;

(三)处理部门将处理结果张贴布告,并通知受到违纪处理学生的班主任。

第二章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除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处理外,学校视其情节和性质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被处以行政罚款或治安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扰乱正常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的,给予记过处分;参与非法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宣传宗教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不按正常程序反映意见,非法结伙集会,游行示威,向学校施加压力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制作、张贴、散发非法宣传品,或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危害党、国家和政府以及学校声誉的言论,制造混乱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登陆非法网站或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所禁止的内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携带或私藏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经教育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涉外活动中,做出有损国格、人格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偷窃集体或私人财物者,按以下情形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经查确认有偷窃行为,但未窃得财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不满200元,经教育后已退赔,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2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教育后已退赔,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5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教育后已退赔,有悔改表现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作案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偷窃行为,经教育处理后再犯的,不论作案价值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偷盗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为偷盗者放哨、提供信息、提供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等,与偷盗者同等处分;

第十七条有诈骗行为,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有抢夺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私拆、隐匿、毁弃他人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包裹或其他邮件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捏造事实,歪曲真相,诬陷他人,侮辱他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故意伤害他人或危害公共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涂改或伪造票据、证件、成绩单等,冒充领导签字弄虚作假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视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50元以上200元及以下损失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200元以上500元及以下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500元以上1000元及以下损失,给予记过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1000元以上损失,或者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况,视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骂人或用语言挑逗、寻隙挑起事端或滋事生非、挑拨同学矛盾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辱骂或殴打师长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受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受伤者,视受伤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同学帮其打架或报复他人者,不论本人是否参与动手打架,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不明辨是非,受人指使或自愿参与打架、报复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势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教唆、纵容他人打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者,除给予以上处分外,同时应依法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一切必要费用。

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和违反本校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在校学习期间给同学牵线搭桥介绍对象或因谈恋爱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调戏、侮辱、骚扰他人,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异性宿舍留宿、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校外与他人非法开房或非法同居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观看淫秽书刊、影音资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进入舞厅、酒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经公安机关认定的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赌博、酗酒、吸毒行为者,视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再次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赌博围观和隐瞒实情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赌博的主要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酗酒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吸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者,视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未返校或私自离校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凡编造请假事由欺骗学校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因骗假未上的课程,按旷课论处。

(三)因吸烟引起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违反用电规定,私自布线接电、更换电器、拆改线路或灯具,违规使用电器或点燃明火者给予警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夜不归宿或私自留宿外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裹胁或者要挟别人,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违反《学生文明行为规定》、《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教室管理和使用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违反考试纪律,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监考教师和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三)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该科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传、接载有答卷内容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9.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0.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但尚未构成事实的。

11.其他作弊行为。

(四)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考试严重作弊,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2.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组织作弊的;

4.在校期间两次考试作弊的;

5.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6.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的;

7.考试后采取威胁、恐吓或其他恶劣手段迫使监考人员、任课教师、管理人员更改成绩或干扰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的。

(五)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

1.学校组织的所有考试,监考教师都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学生在学校参加考试的违纪或作弊事实由教务处会同监考教师共同认定,认定结果转交学生处。

2.对学生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的处分,记过及以下的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留校察看处分和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务处提出书面处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对学生违反学习纪律,按下列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请假或者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旷课处理。课堂教学缺勤的,按实际学时数计;实习、劳动、设计、军训等缺勤的,每天按6学时计。一学期内旷课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1.累计旷课达24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6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6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4.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2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又旷课累计达12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不遵守课堂纪律,干扰课堂教学、实验和自习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他人学习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收到违纪处理决定书后的3日内办妥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

第二十八条其他未列入的违纪行为,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九受处分的学生,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屡次违反学校规定,一学期累计受到三次或连续两个学期累计受到四次警告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直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受到学校处分的学生,受处分当学期(或学年)取消评优评先的资格。

第三十条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批程序: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由处理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由处理部门以“违纪处分告知书”的方式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二)对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由处理部门将违纪处分告知书和违纪处理审批表及其他材料报学生处或者教务处,由学生处或者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做出决定;

(三)对拟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将违纪处分告知书和违纪处理审批表及其他材料报学生处或者教务处,由学生处或者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批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生处分期限:警告和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9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三十二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前,处理部门将违纪处分告知书送达学生,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违纪处分告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基本信息;

(二)违纪事实、处分理由;

(三)拟处分的种类、依据;

(四)告知申辩和陈述的权利及时间截止;

第三十三条在对学生做出违纪处分决定后,学校出具违纪处分决定书,违纪处分决定书由处理部门送达学生。由处理部门张贴布告,并通知受到处分学生的班主任。违纪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学校名称和处分日期等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复查决定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系部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

第三十五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内申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受处分的学生在该处分期内表现良好,未再次受到其它处分,处分期满可按照解除处分程序,申请解除处分;受处分的学生在该处分期内再次违纪受到处分,该处分随新的处分到期时一并申请解除。学生毕业时,违纪行为影响不恶劣的,处分期未满者也可按照解除处分程序,申请解除处分;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毕业时不予解除。

第三十七条解除处分程序

(一)处分期满后,学生写出书面解除处分申请、填写《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解除处分审批表》,向所在系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系在接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后,召开专门会议,听取班主任汇报受处分学生的表现情况,审查、核实相关材料,研究解除处分建议,将解除处分建议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材料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在收到系所报解除处分材料后,审核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学校做出的解除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由系送达学生本人。由系发布公告,并通知解除处分学生的班主任。

(五)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者,系阐明原因,做出书面回复,学生可在3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

第三十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对学生的处理、处分材料和解除处分材料由学生处负责备案管理。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将学生的处理、处分材料和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的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2019学年第一学期起执行。

第四十二条办法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      0315-731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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