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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幼专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
日期: 2020-06-28      点击数:

唐山幼专政字〔2020〕17号

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的组织纪律性,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按照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的学习及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三条 请假权限:三天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假,报系(部)备案;请假超过三天,辅导员(班主任)同意后,由系(部)批假并备案;请假超过十天,须经辅导员(班主任)以及系(部)同意后,由学生处批假并备案。请假天数按同一时期、同一事件累积计算。

第四条学生假满返校后,本人必须及时到本系(部)和宿管办销假。否则,逾期销假的时间按照各系(部)学生请假减分值的1/2继续扣分。

第二章请假手续

第五条 学生在校时请假

(一)病假

1.请病假期间需在学校住宿

(1)应有学校医务室或相关医院出具的证明;

(2)在宿舍休息的:由学生本人填写请假条,辅导员(班主任)准假后到本系(部)登记备案(或批准登记备案)后,方能在宿舍休息;外出就医的:由学生本人填写“学生离校请假单”,辅导员(班主任)准假后,经系(部)登记备案(或批准登记备案)后方可外出,学委持该生离校请假单的“交任课教师联”及时向上课老师出示。

(3)请假期满需要续假的,其程序与请假一样,不履行续假手续又继续休假的,按未履行请假手续处理。

2.请病假期间不在学校住宿

(1)应有学校医务室或相关医院出具的证明;

(2)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电话或短信向辅导员(班主任)说明后,由学生本人填写“学生离校请假单”,辅导员(班主任)准假后,经系(部)登记备案(或批准登记备案)后方可离校,学委持该生离校请假单的“交任课教师联”及时向上课老师出示并持该生离校请假单的“交宿管办联”于当日21:00前到宿管办登记备案;

(3)请假期满需要续假的,必须由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为其向辅导员(班主任)请假,辅导员(班主任)准假并由学委为其办理续假手续则视为病假延续;不履行续假手续又继续休假的,按未履行请假手续处理。

(二)事假

1.请事假期间需在学校住宿

(1)学生向辅导员(班主任)说明请假事由,本人填写学生离校请假单,辅导员(班主任)准假后,经系(部)登记备案(或批准登记备案)后方可外出;

(2)请假期满需要续假的,其程序与请假一样,不履行续假手续又继续休假的,按未履行请假手续处理。

2.请事假期间不在学校住宿

(1)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电话或短信向辅导员(班主任)说明请假事由后,由学生本人填写学生离校请假单,辅导员(班主任)准假后,经系(部)登记备案(或批准登记备案)后方可离校,学委持该生离校请假单的“交任课教师联”及时向上课老师出示并持该生离校请假单的“交宿管办联”于当日21:00前到宿管办登记备案;

(2)一般事假不批。婚假按照国家规定给予3天假期;丧假(直系亲属,指父母(含配偶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不超3天的假期。婚丧假视往返路程远近给予一定的路程假(以实际发生的路程为准),婚丧假及路程假不扣分。

(3)请假期满需要续假的,必须由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为其向辅导员(班主任)请假,辅导员(班主任)准假并由学委为其办理完续假手续的,则视为事假延续;不履行续假手续又继续休假的,按未履行请假手续处理。

(三)特殊情况请假

1.工作日:学生在校因特殊情况需要离校,本人却又无法履行请假手续,允许学生先口头向辅导员(班主任)请假,获批后方可离校,但须本人在离校前填写请假条,然后由学委持该生请假条代其完成请假手续,否则按未履行请假手续处理。

2.双休日或节假日:学生临时决定离校的,需学生本人在离校前口头向辅导员(班主任)说明,再由辅导员(班主任)于当日21:00前向值班宿管说明。

第六条 学生未在校时请假

学生周日或节假期满不能返校上课请假,必须由其家长(或监护人)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说明情况,辅导员(班主任)视情况决定是否批假。如果辅导员(班主任)准假,则不需要学委代替履行请假手续,系(部)和宿舍以“学生周日(或节假日)返校情况登记表”为依据确定学生是否应该在校。各班要准确填写“学生周日(或节假日)返校情况登记表”,系(部)要于当日21:00前将该表报宿管办备案。

病假超过五天者,返校后须本人持村医、街道诊所或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院的证明到系(部)销假,无证明的视为旷课。

第七条 双休日(或节假日)离校

双休日或节假日离校,离校前按规定时间由本人填写“双休日(或节假日)学生离校登记表”,并经辅导员(班主任)同意后,由班长报系(部)和宿管办备案。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自2020-2021学年第一学期起执行,原《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请假管理办法》(唐山幼专政字[2018]55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生,不适用于见习、实习学生。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20年6月5日

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      0315-731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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