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幼专政字〔2020〕25号
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财〔2017〕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四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为组长,学生处、教务处、团委部门领导和系(部)书记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评定工作的领导和组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评定工作有关事务。整个评定过程接受纪检监察处的监督。
第六条各系(部)成立以系(部)书记任组长,学生管理干事、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系(部)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部)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七条各班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的班级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另由7-9名学生代表任成员(班长、团支部书记为当然成员,其他成员公选),负责推荐本班参评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四)学风严谨、成绩优异,学习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位于专业前10%;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
第十条凡在上学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通报批评及处分者;
(二)有考试、考核首次不及格科目者;
(三)不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者。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评审表》。
第十二条 班级组织评议。
第十三条系(部)组织评议。
(一)组织不少于上学年80%的任课教师对各班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议。
(二)组织系办人员对各班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议。
(三)核算总分并在适当范围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将本系(部)推荐名单报学生处。
第十四条 学生处审核。对各系(部)报送的推荐人选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同时由主管校级领导和学生处、教务处、团委部门负责人组成校考核组对系(部)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议,拟定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审定。学生处将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定,确定学校推荐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
第十六条 公示。结果在全校范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上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定结果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评定条件和原则,要把国家奖学金的评定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素质评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九条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不断促进成功素质人才的培养,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定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犯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发的奖学金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奖学金,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2021学年第一学期起执行,原《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唐山幼专政字【2018】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