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顾全大局,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在各项工作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三)热爱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有主动性、创造性;有较高的群众威信和较强的组织能力,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九条参评优秀学生干部的范围为班委会、团支部、学生会和团委会的学生干部。班委会岗位设置为班长、学习委员、劳动委员、体育委员,团支部岗位设置为团支部书记、宣传委员、组织委员、活动委员。
第十条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班内干部为班级干部人数的25%,学生会、团委会干部为学生会、团委会干部人数的50%。综合测评成绩须在班级排前50%以内。
第十一条在当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优秀学生干部:
(一)任职未满一学期者;
(二)体育成绩不达标者;
(三)考试考核有不及格者;
(四)受到通报批评及各种处分者;
(五)有明显工作失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