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其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读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分别按班级人数的5%、10%、15%(四舍五入)评定,奖金分别为400、200元、100元。
第四条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由班主任负责组织班级评选,评选的结果经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获得奖学金的同学,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填写学生奖学金审批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条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进取、乐观向上;作风正派、行为文明、热爱集体、团结同学;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风严谨,成绩优良;
(三)热爱劳动,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有意义的活动;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体育成绩合格;
(五)一等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10%以内,二等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20%以内,三等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35%以内。
第七条在当学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考试考核成绩有不及格者;
(二)受到通报批评及处分者。
第八条凡弄虚作假获得奖学金者,一经发现核实后,已发奖学金予以收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条此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